校内各单位、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:
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(简称“代理机构”)的管理,促进其更规范地服务于学校招采工作,根据《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》及与代理机构签订的框架协议,学校拟增加代理机构考评环节,对代理机构的业务能力及服务水平实行量化考核。具体通知如下:
一、评价与考核方式
学校对代理机构评价与考核管理实行综合评定法,考评采取“一项目一评价”的方式。
(一)每完成一个招标采购项目,即由校内相关项目单位工作人员填写《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满意度评价表》(附件1),国有资产管理处(招投标管理中心)工作人员填写《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考核表》(附件2);
(二)单项考评计算方法:取附件1总分的20%、附件2总分的80%计算总得分,根据总分分为三类,90分以上为a,80-89分为b,79分以下为c。
二、结果运用
学校代理机构库分为常规项目代理库和重大项目代理库。
(一)对在重大项目库的代理机构,其代理的重大项目一年内累计两次考评未达a的,将其从重大项目库中移出;其代理的重大项目单项考评一年内有一次为c的,将其从重大项目库中移出,并轮空其2个常规项目;
(二)对在常规项目库的代理机构,其代理的常规项目单项考评有一次为c的,轮空其3个常规项目。
三、一票否决事项
代理机构在组织招标采购过程中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实行一票否决,终止委托协议。
(一)发生重大失误,导致委托项目招标失败或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;
(二)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自律行为的;
(三)发生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中所列应终止协议的情形的,包括但不限于《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》、与代理机构签订的框架协议等。
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国有资产管理处(招投标管理中心)负责解释。
国有资产管理处(招投标管理中心)
2024年11月13日